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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集体股份制企业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0月11日)深地税发〔1996〕5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199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中成立的一些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成立前进行了资产评估。为了解决农村城市化后这些企业遗留的实际问题,促进其稳定和发展,对其房产评估后新增价值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前进行房产评估,对其评估后房产新增价值部分未增提折旧的暂免征房产税,仍按评估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在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后新增加的房产,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