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中对会所 架空层 地下室(含人防)等设施成本扣除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3〕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中对会所架空层 地下室(含啊人防)等设施成本扣除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在
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又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在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建造的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包括地下人防)等设施,对纳税人能提供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有关设施属规划建造和不能有偿转让的证明资料,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人防除外),将该设施实际提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其成本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予以扣除,否则,将该设施建筑面积视为可售建筑面积处理。
在对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期“A15双海湾、A16东海湾住宅”项目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项目中建造的会所、架空层、地下室(包括地下人防)等设施的成本扣除问题,请根据以上标准处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