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13日 冀国税发〔2007〕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地税、民政、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贯彻落实好促进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依照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执行。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冀税发〔1994〕18号)中转发文件的第一条第(九)项;
(二)《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54号);
(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冀国税发〔1994〕9号
);
(四)《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3〕356号
);
(五)《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8号
)附件1“四、需先进行资格认定才能享受
增值税优惠的规定”第(一)项、附件4“二、报批类减免税”第(九)项第1目规定;
(六)《
河北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冀地税发〔2002〕65号
)第一条;
(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冀地税发[2003]38号
)第一条第(十)项;
(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国有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冀地税发[2003]47号
)第十条;
(九)《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冀地税发〔2003〕70号
)第一、(四)13款规定;
(十)《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冀民福〔1996〕4号);
(十一)《河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民〔2000〕54号);
(十二)《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冀民〔2002〕222号);
(十三)《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冀民〔2003〕154号);
(十四)其他与
财税〔2007〕92号
和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