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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25                                                                             辽国税发2007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97号)第二章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除应按《办法》规定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的原件外,还应提供部分存档必需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

二、要切实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征收管理,保持征、退税部门间资料和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确保应征、应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将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实施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审核系统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数据质量。

五、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