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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6]73号 2006-8-7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现就企业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凡我市境内企业发生非应税款项收付时,包括企业内部收付款往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以及暂收非应税往来款项,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
①销售货物及应税(增值税)劳务的预收款;
②包装物押金;
③物业部门的代扣代收款项;
④房开公司的预收款;
⑤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填开的其它项目。
二、票据管理:用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统一收款收据。购领统一收款收据之日起六个月内须缴销或调换。如发生遗失、被盗现象,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报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三、违章处理:企业开具、收取收款收据有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发票审核单》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