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规[2006]85号 2006-9-8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三个三”工作思路,优化地税收入结构,进一步加强市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集管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5]112号
)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若干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
1、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100%的照顾。
2、对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100%的照顾。
3、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再就业商贸服务型企业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并查账征收),可以给予减征50%-100%的照顾。
4、经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认定并仍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以给予减征50%-100%的照顾。
5、经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100%的照顾。
6、对经营钢铁(含铝锭、铜和锌)、煤炭、汽车(含工程机械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机)等大宗物资为主(即大宗物资业务收入达到80%以上)的商贸企业,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7、对上年度亏损额达到资本金2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征20%-30%的照顾;对上年度亏损额达到资本金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达到资本金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减征30%-60%的照顾。
8、对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商贸连锁企业和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9、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当年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企业,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二、申请减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鉴定证明。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
3、农业重点龙头企业需提供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4、亏损企业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和审计后财务报表。
5、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劳动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年检证明、安置下岗人员名单、工资支付表。
三、减免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申请审批表”(该表可从金华财税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各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的申请减免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按申请减免金额10万元(含)以上和10万元以下分别汇总,通过FTP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同时录入TF2000,做好一级批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