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9 辽地税财〔1998〕41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在
房产税征收中对“城市市区”的内涵难以界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解释如下:
在征收
房产税中所涉及的“城市市区”概念,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则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它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排水、电力、通迅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