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车船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87.03.07 辽税政四字〔1987〕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内容废止
各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87)财税字第032号《
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第033号
《
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
第034号《
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企业化管理,由总后授予代号的军队企业化工厂),可按军品和民品的产值所占的比例划分征免
房产税。企业要在征期前(具体时间各地自行确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征收机关参照前期产值比例和本期计划情况给予核定。
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队招待所(包括店,宾馆),可按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所取得的收入额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
房产税。
为军内服务的营业收入是指接待军内人员食宿、会议等的服务业务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等。对军外营业的收入是指接待地方会议和对军外我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计室、车辆等项收入和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等。
以上两项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对军工企业仍按原规定照章征收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87)财税字第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
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
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
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
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
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家属服务的免征
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尖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
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
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7日 (87)财税字第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免征收
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