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4.22 大地税函〔2009〕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可依据《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对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9〕20号
)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方可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已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审核确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确定后,无论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均应在5月31日前向纳税人下达《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