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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6
〕
36
号
2006-02-20
税谱
®
提示:根据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
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车辆购置税
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现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
车辆购置税
征收部门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依据
征管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严格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申报资料。
(二)
车辆购置税
征收部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实地验车,并在《
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加盖“已验车”戳记。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在比照已核定的同类
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后,要及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月
末前三日内将
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Excel格式)上报到省局FTP,上报
路径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消费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备案目录下。同时,各市、州国家税
务局应在下月初及时到省局FTP下载上月的全省统一的新增
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信息,
并及时传递给
车辆购置税
征收部门使用。
二、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一)对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
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报刊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指定,并报省局备案。刊登内容包括:纳
税人名称、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完税证明号等内容。
(二)对作废的完税证明,应在完税证明正、副本上加盖"作废"戳记。因完税证明遗
失、破损以及车辆过户、转籍、变更而核发的新完税证明,应在完税证明副本上加盖"换(
补)证落籍无效"戳记。
三、关于免税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免税申报时,要依据
征管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审
核纳税人填写的《
车辆购置税
免(减)申请表》和提供的免税资料,对不符合免税条件和免
税范围的车辆一律不预办理。
(二)留学人员购置和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申请免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
提供的车辆外观彩色五寸照片、按
征管办法
第三条和
征管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核,并报
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征管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申报资
料,以及车辆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征管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申报资
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防汛专用车证"或"森林
消防专用车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的专用车分配单审核后办理免
税事宜。
(五)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车辆内、
外观彩色五寸照片和彩色照片电子文档要清晰明亮、颜色真实,彩色照片电子文档要求使用
光盘存储。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资料审核后10日内,将免税申请表及附
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照片及电子文档逐级报送省局。
四、关于"先征后退"问题
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征管办法
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车辆完税证明正本、车辆购置
税缴税凭证(第二联)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全部已缴税款。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免税车
辆申报手续办理免税,核发免税车辆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五、关于表单印制及报表填报问题
(一)《
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表》等业务用表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本地区业务需求及时领用,保证各级
车辆购置税
征收部门日常使用。
(二)为确保
车辆购置税
收入信息的及时报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
于每月5日前通过省局FTP(上报路径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消费税车购税
车辆购置税
统计月
报表)向省局报送上月的《
车辆购置税
收入统计月报表》和《
车辆购置税
票证使用统计月报
表》(式样见附件),报表均为Excel格式。在填写《
车辆购置税
收入统计月报表》时要认
真校验表内关系,按照
车辆购置税
收入数填报,同时,要求与当月完税证明的征税发出数量
核对。
附件:
车辆购置税
票证使用统计月报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