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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税谱®提示: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规定,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中“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