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13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1998〕71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应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张地税二函
〔1998〕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的,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于房改后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
19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