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10月26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试点的核心内容:一是在试点期间内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三是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仍然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此外,公告还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二次业务如何办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