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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6]175号 2006-12-21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第一、二税务分局、市财政局农税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理顺市本级购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单位和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征收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市财政局农税中心负责征收。征收环节、使用票据等参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通知的意见》执行。
二、各税务分局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购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工作。停止委托代征后,各分局要及时做好后续的清税、结票和手续费结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