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2008-10-09 黔地税函[2008]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切实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各地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发。
三、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涉外分局)备案。各地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