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6-12-28 川国税函[2006]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
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纳税人利用虚假抵扣凭证骗抵税款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19号)和省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 (
川国税函[2006]252号
)要求,加大对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力度,对异常票必须逐票进行核查,严格把关,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异常票的审核检查质量。
二、为确保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简称“三小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将纳税人申报的抵扣清单信息与原始票据进行逐项核对,及时修改录入错误的抵扣信息,核对无误后方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采集的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联信息,连续三个月出现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要暂缓抵扣进项税额。对核查结果异常的发票各地必须逐票进行审核检查,得出核查结论,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不得在疑问消除前抵扣税款。
四、各地在
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中发现的涉税案件,务必在三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