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预征额(率)调整后增值税税款结算划拨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6.06.10 川国税函发〔1996〕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重庆、成都、德阳、绵阳、自贡、南充、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局
川国税发〔1996〕120号
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的天然气产品开采、销售环节
增值税预征税额(率)调整为7元/千立方米、6‰,原油预征税额调整为30元/吨,成品油预征率调整为6%。由于我局文件今年五月下发,对今年1至5月按原规定计算缴纳的天然气、原油、成品油预征税额与预征额(率)调整后的税款差额,由西南石油地质局于1996年7月31日前结算后划拨各产销所在地国税机关。希各地配合西南石油地质局做好税款的结算划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