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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地税发〔2009〕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衢州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预征和结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为:
(一)普通住房的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房的预征率为2.1%;
(三)商用房的预征率为2.2%。
三、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同时,对符合结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及时开展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