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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6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发产品按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计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成本系指会计成本)。

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视同销售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1-15%)

视同销售收和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的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

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进行计算调整。计算公式为:

当期预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当期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当期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期预售收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三、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9%;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商品住房(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20%;

2、商业网点房(公建)的计税毛利率为25%;

3、别墅计税毛利率为30%。

上述各类开发产品的划分,按规划、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6〕17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