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市局直属第四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上交所、登记公司)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解缴入库的期限。我局曾以市局“沪税地(1993)25号文”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29号
《通知》精神,作以下调整。
1、A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规定的三次调整为五次(即增加两次预缴期)。分次日期为:上旬5日、上旬8日、中旬15日、下旬24日、下旬30日。上旬5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上旬8日预缴当月第一周(1-6)的已扣税款,中旬15日预缴当月第二周(7-13日)的已扣税款,下旬24日预缴当月第三周(14-21日)的已扣税款,下旬30日预缴当月第四周(22-28日)的已扣税款。年末12月份下旬30日预缴期可延至当月的31日,但应预缴当月最后一周(22-30日)的全部代扣税款,考虑上交所实际办税困难,亦可将其余额控制在该周已扣税款的5%以下。
2、B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调整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中旬20日预缴当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税款。年末12月下旬31日应在12月份后二周的代扣税款(可暂截止到12月29日)全额须缴入库。
3、对非交易转让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为一月一次。当月的代扣税款在次月的上旬5日解缴入库。
二、关于《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下称《报表》)的报送日期。上交所、登记公司应分别在每月的上月5日和10日向市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处)报送《报告表》《报告表》应按月反映上一个月的股票交易(转让)金额(指向的股票成交金额)和代扣代缴税款金额(包括入库税)。该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送市主管税务机关,第三送主管的税务征收机关,第四联由报送单位留存。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税发〔1997〕129号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