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财税〔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晋财法〔2024]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
通知
》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