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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连续接各地反映,省局下发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44号),较好地解决了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问题,但其他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未作明确。目前又值其他农产品如棉花、烟叶、蔬菜等收购的季节,其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反响较大,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对收购棉花、烟叶、蔬菜等种植业产品以及免税养殖业产品(暂不含皮毛、绒)可以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领购普通发票的养殖专业户(场),要切实加强存栏和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管理,防止虚开普通发票问题发生。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