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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收回房改房不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25号 2006-09-0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房改房单位回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7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因重新分配公有住房而收回的房改房,其所发生的承受权属行为不征契税。

此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