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吉林省
残疾人就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15号令)和《吉林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吉残联发〔2004〕53号),现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征收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地税代征残保金由原先年审再征收,调整为先申报缴纳,再根据申报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二、地税部门将调取缴费人上年实际缴纳残保金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人数,测算出本年应申报的残保金数额,并展示在网报界面,供缴费人参考。
申报期后,地税部门和残保金管理部门将开展相关数据的比对和筛选。对申报数额明显偏低的,特别是申报安置
残疾人或减免费的缴费人,应按照网报系统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残保金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核;对不按照提示信息申报或应缴未缴的缴费人,地税机关将进行催报催缴,并在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工作中,将残保金征缴情况列为重点内容。
三、2013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征收时间确定为8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表式样见附件。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2.
残疾人员名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