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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地税政〔1999〕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中心分局、征管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和省地税局浙地税一[1998]2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实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凡我市收购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它单位,均应向开采(销售)方取得发票和“资源税管理证明”。
对未取得发票,也未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视同收购未税矿产品,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对未取得发票,但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不作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对已取得发票,但发票上收购品名不详,不能说明收购的矿产品不是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原矿的,也视同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属我省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我市开采(销售)方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相应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三、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中心分局、征管分局、外税分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资源税代扣代缴情况、“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情况报市局税政处。(本条已失效)
四、稽查部门在稽查时发现扣缴义务人有发生《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所述行为的,应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抄税政部门。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地税一[1998]2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21号 1998-07-16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资源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问题,可按财政部 [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