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01-01 黔地税一字[1996]第0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
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扣缴或预扣
个人所得税。预扣办法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凡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其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填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见附表),并及时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厨师、演职员、个体行医户、办学人员、建安业承包人,房屋出租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5〕第3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演职员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立即停止支付报酬给演职员,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和监督,严厉查处偷逃
个人所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