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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
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6]79号
2006-6-2
税谱
®
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的精神,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现将软件产品
增值税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增值税
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65号
)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享受
增值税
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范围,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
增值税
超税负返还的政策。
二、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并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第5号令)的规定,登记备案生效后,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的规定,享受
增值税
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对软件产品和硬件组合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
国税发〔2005〕129号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部第5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信息产业厅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将及时在局域网上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名单和证书编号,对企业的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进行审查,软件产品的具体类别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注明的类别确定,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
增值税
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