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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川国税函〔2003〕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若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含),各地应填写《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审核表》(见附表),报省局核准才能办理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后,需在口岸执法系统中查询到视同自产产品的报关信息,并收齐进货专用缴款书及其信息后,才能向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退税机关要对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包括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界定条件、企业购货、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专用缴款书及其电子信息等内容,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三、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各地要建立台帐,将视同自产产品购进、出口及办理免抵退税的明细情况逐一登记备查。


附件: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