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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
残疾人
就业单位
增值税
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012-10-31
税谱
®
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规
定,
将第一条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1]111
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
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
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
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安置
残疾人
就业单位享受
增值税
优惠政策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残疾人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7〕9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
残疾人
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
增值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现就《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
残疾人
就业单位
增值税
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以下简称《
规程
》)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安置
残疾人
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中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业除外)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占
增值税
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
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一)安置
残疾人
单位(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符合《
规程
》第三条规定的;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
规程
》第四条规定的。
上述
增值税
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安置
残疾人
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安置
残疾人
单位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
即征即退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程序按照《
规程
》的有关规定操作。
三、安置
残疾人
单位既符合促进
残疾人
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
增值税
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
增值税
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
增值税
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
增值税
总额。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