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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小农具征税范围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小农具征税范围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年10月12日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镇国税[2001]71号)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各种渔网、网钢绳、浮子等货物是否属于小农具范围,答复如下:

一、对渔网、浮子等渔业用具,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农具”:

1、手工制作或编织;

2、由人力操作使用;

3、用于渔业生产。

但对与机械化作业配套的各种渔具,或改变渔具用途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请你局将满足上述条件的各类渔业用具,上报市局核准后执行。

三、各地可比照执行。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