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上级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条款修订
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