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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77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省局对本级制发的和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期清理,清理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 省局制发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1件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有关情况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6〕20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7〕11号)

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冀国税函〔2003〕235号

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3〕380号

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和责任追究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6〕61号

6.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冀税明电〔1994〕32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一发〔1994〕12号)

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8〕47号

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冀国税外发〔1995〕12号

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动用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冀国税外发〔1995〕27号)

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外发〔1995〕95号

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304号)(省局的全文废止)

1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155号)

1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和冀东销售分公司在系统加油站使用企业衔头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7〕343号

1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60号)

1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00八年度纳税申报期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67号)

1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今年六月征期后关闭电话申报系统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06号)

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月预缴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186号)

1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09年11月份申报期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369号)

2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4〕79号)

2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7〕592号

二、省局制发的部分条款已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 ( 冀国税函〔2008〕387号)中 “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废止。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5〕226号)中省局的第二条废止。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规范遵循原则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若干意见(冀国税发〔2008〕32号)中的下列条款予以修订和废止。

①“省以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国税机关。”修订为“省以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省级、市级税务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的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②“县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级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废止。

③ “对纳税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订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定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为“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明示清理结果。”

三、省局转发总局发布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0件

1.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26号)(国税函发〔1994〕87号)

2.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35号)(国税发〔1994〕116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5〕2号)(国税发〔1994〕272号)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5〕8号)(国税发〔1995〕15号)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6〕14号)(国税函〔1996〕447号)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7〕12号)(国税发〔1997〕38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7〕16号)(国税函〔1997〕241号)

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国税发〔1997〕74号)(国税函〔1997〕401号)

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冀国税流发〔1998〕4号)(国税发〔1998〕124号)

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冀国税函〔1999〕181号)(国税函〔1999〕505号)

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1〕227号(国税发〔2001〕140号)

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265号)(国税函〔2002〕421号)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288号)(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1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3号)(国税发明电〔2003〕28号)

1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223号)(国税函〔2003〕439号)

1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冀国税函〔2003〕464号)(国税函〔2003〕1144号)

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冀国税函〔2004〕69号(国税发明电〔2004〕7号)

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451号)(国税函〔2004〕1111号)

1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3号)(国税发〔2005〕76号)

2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5〕176号)(国税函〔2005〕332号)

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389号)(国税函〔2005〕1028号)

2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109号)(国税发〔2006〕80号)

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6〕303号)(国税函〔2006〕710号)

2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40号)(国税函〔2006〕1277号)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331号)(国税函〔2007〕624号)

2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489号)(国税函〔2007〕1027号)

2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92号)(国税发〔2008〕407号)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冀国税流发〔1998〕6号)(国税发〔1998〕122号)

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冀国税函〔1999〕17号)( 国税函[1998]843号)

3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43号)(国税发〔2000〕37号)

3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84号)(国税发〔2002〕56号)

3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47号(国税函〔2006〕47号)

3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330号)(国税函〔2007〕599号)

3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冀国税函〔2007〕287号)(国税函〔2007〕446号)

3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冀国税函〔2008〕91号)(国税函〔2008〕116号)

3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75号)(国税函〔2004〕128号)

3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4〕92号)(国税发〔2004〕60号)

3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318号)(国税函〔2004〕736号)

3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1995〕18号)(国税发〔1995〕30号)

4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0〕321号)(国税发明电〔2000〕51号)

41.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6号)(国税发〔1993〕150号)

42.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33号)(国税发〔1994〕058号)

4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冀税一发〔1994〕23号)(国税发〔1994〕081号)

4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92号)(国税发〔2000〕75号)

4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1〕338号)(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4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30号)(国税发〔2002〕10号)

4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328号)(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4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03号)(国税发〔2007〕43号)

4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93号)(国税发〔2000〕208号)

5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94号)(国税发〔2000〕207号)

5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56号)(国税发〔2003〕18号)

5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04号)(国税函〔2003〕1166号)

5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490号)(国税函〔2004〕1258号)

5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359号)(国税函〔2005〕949号)

5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65号)(国税函〔2006〕307号)

5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30号)(国税函〔2006〕240号)

5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49号)(国税函〔2006〕84号)

5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48号)(国税函〔2006〕43号)

5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冀国税发〔1999〕21号)(国税发〔1998〕192号)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455号)(国税函〔2006〕1183号)

6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国税外发〔1998〕14号)(国税发[1998]59号)

6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82号)(国税发[2004]118号)

6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冀国税外发〔1995〕11号)(国税函发[1995]089号)

6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外发〔1996〕48号)(国税发[1996]165号)

6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87号)(国税发[2003]28号)

6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 〔2008〕518号)(国税函[2008]945号)

6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6号)(国税发〔2005〕201号)

6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4〕5号)(国税发〔1994〕212号)

6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征发〔1997〕9号)(国税发〔1997〕125号)

7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1999〕257号) (国税发〔1999〕177号)

四、省局转发总局发布的部分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件

1.河北省税务局(冀税一发〔1994〕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2.河北省税务局(冀税一发〔1994〕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一发〔199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中第二条废止。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一发〔1995〕4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废止。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一发〔1995〕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废止。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2〕19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中第三条废止。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3〕16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固定资产除外)”、第五条废止。

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5〕2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中第二条废止。

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8〕10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中,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废止。

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9〕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中第二条第(二)项废止。

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4〕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第二条废止。

1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3〕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第一条废止。

1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3〕5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中第十条废止。

1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4〕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废止。

1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4〕12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第十条第三款废止。

1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4〕21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1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8〕2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中第五条废止。

1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9〕10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中第一条废止。

2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6〕3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7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6〕42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1033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7〕2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7〕490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8〕40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北戴河(硬)”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8〕714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8〕47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有限责任公司“钻石(软如意)”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9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卷烟厂新规格卷烟玉兰(金2代)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8〕543号)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全部作废。

2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8〕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中第四条废止。

二0一0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