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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5.11.28 辽地税发〔2005〕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针对我省目前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职能。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 ( 辽地税发〔2005〕76号)的要求,在契税征收窗口的基础上建立具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职能的征收窗口。要建立健全窗口各项规章制度,窗口受理的各项税收、主要税收政策、征收及减免程序要实行公示制。

二、严密各项税收手续。对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的各项税收,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一窗式”征收程序,严密各环节征收手续。各级农税处(科)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相关税收一并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要与其他相关业务处室主动沟通、协商解决。

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工作将纳入省局目标考核内容,对主动工作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省局将予以表彰。

四、各市要结合总局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请于12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上报省局(农税处)。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