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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52号 2005-02-2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诸暨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业用地经公开挂牌出让后契税征收的请示》(诸财农[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再改作商住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的,承受方不论是原单位还是新单位,均应按出让价全额缴纳契税。被政府收回土地权属的,已交纳的契税不予退还。

此复。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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