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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8月13日                     川地税函〔2004368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请示》(成地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应当依照川财税﹝2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原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3元,各地可在适用税额幅度内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