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19 津地税地〔200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为进一步保证
契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
契税退税行为,依据
契税有关规定,现就
契税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减免税规定退税
根据
契税在登记备案环节征收的情况,对用拆迁款购房等符合
契税减免政策规定,并已交纳税款需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局提出减免退税申请,填报《个人
契税(政策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主管地税局要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减免
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的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办理退税的,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
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见附件二),纳税人持《天津市
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到房屋坐落地房管局办理
契税减免退付手续。
二、退房退税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
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开发公司已办理新建登记”、“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购房人申请退税的,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退房退税规定的,要通知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个人
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到出售方确认退房意见。
(二)退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
契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到房屋坐落区(县)产权部门确认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三)退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款凭据、银行结算清单、
契税完税证、购房人身份证正件及复印件到房屋坐落区(县)地税局审批,由该区(县)地税局在《
契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纳税人持《个人
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到房屋坐落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出现面积差退补
契税
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面积缴纳
契税后,经房管部门测量出现房屋面积差引起
契税税款多退少补的,纳税人在办理产权证明过程中,由该区(县)房管局依据购房证明中所载的面积、成交金额差直接办理补缴或退付税款手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
契税退税的管理,要求房管部门按月报送
契税退税统计表,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附件:1、个人
契税(政策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2、天津市
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略)
3、个人
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