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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粮食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27 川国税发〔1996〕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稳定农村经济,支持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96)107号和省物价局川价字农(1996)1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省政府确定的1996年计划销售的20亿斤老定购周转库存粮,在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销售价格以内销售的粮食,同意免征增值税,超过定价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享受了免税的粮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依据省有关文件与当地粮食局联系有关事宜。

附件1、关于1995年前定购周转库存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农[1996]178号)
附件2、销售平价周转库存粮食数量及差价款计算机表(川粮发[1996]字第3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