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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7]145号 2007-9-3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6]79号)于2006年12月底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省级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期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