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5)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健全纳税评估管理制度,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2]209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苏地税发[2004]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税源管理水平,降低税收征纳风险,规范纳税评估管理,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纳税申报,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估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中的异常情况,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以纳税申报环节为重点,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当期或当年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以往未经稽查的情况一并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可以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指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确定的申报异常户开展的评估活动。
专项评估是指对某一类别属性(如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缴纳税种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开展的评估活动。
特定评估是指对根据上级机关指定、部门信息交换、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等信息所确定的特定对象开展的评估活动。
第六条纳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的
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县(市)地方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是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纳税评估岗位总体上可设置三个:纳税评估管理岗、纳税评估实施岗、纳税评估审批岗。
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对评估实施岗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纳税评估实施岗负责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制作询问核实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建议书、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编撰典型案例,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评估管理岗审核,对评估终结后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纳税评估审批岗负责移送稽查案件的审批。
第九条纳税评估岗位由熟悉业务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对税源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地税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在案头评估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情况下,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审核、日常检查、汇算清缴等),整合资源、统筹考虑,合理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广泛搜集、汇总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类涉税信息,按期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
第三章 确定对象
第十二条确定对象是指根据掌握的各类内外部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信息以及从国税、工商、国土、城建、公安等部门采集的各类信息),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筛选、确定纳税申报异常户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对象可以为地税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评估的内容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具体评估类型,选择不同的方法。
按确定对象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
第十五条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六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纳税评估管理岗要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分配评估任务,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十七条评估分析是指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掌握的内外部涉税信息,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估量的过程。
第十八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在进行评估分析时,主要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核评估对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分析、比较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四)分析、比较评估对象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以往有无较大差异;
(五)审核分析评估对象申报纳税情况与税收
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应税所得率核定、发票使用、税款查补及其他日常掌握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六)审核分析评估对象的减、免、抵、调等涉税项目手续是否完备;
(七)审核分析评估对象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正常;
(八)审核分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损益与相关税种以及相关税种之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九)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评估分析方法有多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同方法。
按评估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
按信息的处理方式划分,可分为核对法和分析法。
按指标参照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横向分析法和纵向分析法。
按比较分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应根据评估分析情况填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对未发现疑点或已经确认问题的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对于存在疑点,需要评估对象进一步解释说明和调查核实的,转入询问核实阶段。
第五章 询问核实
第二十一条询问核实是指通过电话询问、面谈、实地调
查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在询问核实前,应向评估对象发出询问核实通知,通知评估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询问核实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要发出《询问核实通知书》;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的,要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实施岗询问核实前应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询问核实提纲。
第二十五条评估对象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评估对象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对询问核实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评估对象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交评估对象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七条纳税评估实施岗需要对较多评估对象同时进行询问核实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由于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局限性,纳税评估实施岗应充分听取评估对象的解释说明,以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评估对象不能按地税机关建议的时间接受询问核实的,可与地税机关重新约定时间延期进行。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评估对象未能履约的,视同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
第三十条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纳税评估实施岗可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一条实地调查是指针对疑点问题,深入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鉴别和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二条采取当面交谈和实地调查方式进行询问核实的,原则上应有两名以上纳税评估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评估对象拒绝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实地调查的,应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税务检查。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评定处理是指就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过程中确认的情况,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评估结论和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结论一般有以下四类:
(一)正常符合性结论:未发现疑点、问题或虽发现疑点但评估对象有合理合法解释,能提供相应资料消除疑点的;
(二)差异符合性结论:评估对象存在纳税申报差异事实,未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或虽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
(三)异常待查性结论:评估对象拒绝实地调查,或者阻挠、刁难评估人员实地调查,需进行税务检查的;
(四)异常恶意性结论:评估对象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且已达到立案标准,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六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制作《纳税评估报告》,根据纳税评估结论定性的不同,分别评定处理:
(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申报户归档;
(二)定性为差异符合性结论的,向评估对象发出《纳税评估建议书》,建议评估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纠正;
(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按规定由相关岗位进行税务检查;
(四)定性为差异恶意性结论的,填制《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纳税评估实施岗评定处理后应将纳税评估的相关文书传递给纳税评估管理岗进行复核,纳税评估管理岗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的征收岗位、管理岗位、检查岗位或稽查部门,相关的岗位或稽查部门应将评估对象补缴税款情况和有关资料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三十八条纳税评估实施岗应按期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整理、编号归档。
第七章 管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管理建议是指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
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
出具体管理建议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维护建议的过程。
第四十条管理建议分为个案建议和综合建议。纳税评估实施岗负责提出个案管理建议,纳税评估管理岗负责提出综合管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纳税评估管理岗应当定期对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申报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形成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第四十二条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四)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五)针对性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