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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采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号 2000-1-24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7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煤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石煤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范围。因此,你地开采的石煤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