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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决定在厦门市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厦门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无车承运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经营资质和平台系统功能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下户核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厦门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经厦门市税务局确认为试点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或自愿取消试点资格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向厦门市税务局报告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为第三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试点企业的销售额,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五、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确定试点企业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单位):签订地点:

乙方(受托单位): 签订地点:


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规范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代缴税款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公告》)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委托乙方通过乙方的开票软件代开专票并代缴税款。

二、资质要求

甲、乙双方均应符合《试点工作公告》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后向乙方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应属于税务机关确认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二)甲方应根据真实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开票有关信息,甲方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乙方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甲方因资质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前应提前告知乙方。

(五)其他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列为条款。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三)乙方不得擅自伪造、篡改信息或虚开专票,否则乙方应对相应后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六)乙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乙方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乙方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明细和代缴税款明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相收取代开专用发票费用。

(八)乙方因资质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前应提前告知甲方。

(九)其他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列为条款。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日。

八、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