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决定在厦门市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2018年11月1日
附件2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单位):签订地点:
乙方(受托单位): 签订地点:
为便于税务机关管理,规范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代缴税款行为,保障双方利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开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公告》)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委托乙方通过乙方的开票软件代开专票并代缴税款。
二、资质要求
甲、乙双方均应符合《试点工作公告》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后向乙方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应属于税务机关确认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二)甲方应根据真实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开票有关信息,甲方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甲方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乙方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甲方因资质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前应提前告知乙方。
(五)其他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列为条款。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甲方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三)乙方不得擅自伪造、篡改信息或虚开专票,否则乙方应对相应后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发布)的相关规定,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发布)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六)乙方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乙方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乙方应按月将代开专用发票明细和代缴税款明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相收取代开专用发票费用。
(八)乙方因资质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前应提前告知甲方。
(九)其他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列为条款。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日。
八、本协议书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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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