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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7.01 吉地税所字〔1999〕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销售包干原则上应包括企业销售人员工资、资金、旅差费、办公经费,相关的会议费及与销售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二、计提销售包干费应以销售回款额(包括增值税)为依据。清收回历年陈欠贷款的,可并入回款年度计提基数;对以物抵债的,以变现的实际数额为准记入回款额。

三、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后应按规定的包干办法如实计提发放包干费,不得弄虚作假多提包干费,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提取的包干费用年终决算后结余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