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80号 1991-10-03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各县税务局:
现将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国家税务局
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本市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我局
沪税地[1989]100号
文第三条第3款规定办理,即“企业或主管部门举办的订货会、交易会同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与联系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印花税。”
特此通知。
附: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主送:略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
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各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有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
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
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点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全所签合同的印花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