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
丽财预〔2015〕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浙财预〔2015〕20号)精神,为创造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自2015年5月29日起,取消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丽水市财政局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丽财预[2013]318号)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1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