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17 桂地税发〔200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二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对有减免年限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即对有减免年限且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二)对没有减免年限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含暂免征、暂减征)实行按年审批制度。即实行一年一批审批制度。
(三)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五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报市(指地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含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审核确认后执行,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项目。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或减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并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六)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外,凡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
企业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当年各项财产损失由市(含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县(市)的审批权限由各市自行规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本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同时停止执行。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审批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权限,仍按《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3〕167号
)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2〕208号
)的规定办理。
四、为了加强对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情况,要求各市、县(市)建立减免档案并以市按季汇总上报区局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