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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淮地税函[2004]141号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有关地方税业务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财税字[1985]143号)、《省政府关于明确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中“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苏政发[2001]82号)、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四条第五款“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的有关规定,这三年税种所规定的范围,我省均按行政区划确定。因此,各地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应及时按新的区划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过,根据《 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均包括郊区、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郊区的乡镇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按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一的税率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建税的税率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区域  地方税  政策  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0日印发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