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靖县比耳、清水坪、野竹坪、普戎四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靖县比耳、清水坪、野竹坪、普戎四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0]104号 2000-11-1
保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比耳、清水坪、野竹坪、普戎四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保政报[2000]73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比耳、清水坪、野竹坪、普戎四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为建制镇第六级,即每平方米征收0.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比耳、清水坪、野竹坪、普戎四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