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188号 2009.8.11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第一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租地下停车位问题[条款失效]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
土地增值税。 【本条自2012.4.10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确定核定征收率问题[条款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建筑物分别确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平均单位房价确定核定征收率。
其中,房价每平方米2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房价每平方米2000元(含2000元)—4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5%(含1.5%);房价每平方米4000元(含4000元)—5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含2%);房价每平方米5000元(含5000元)—6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3%(含3%);房价每平方米6000元(含6000元)—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4%(含4%);房价每平方米8000元(含8000元)以上,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