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3-17 沪税地〔199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35号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我局
沪税地〔1993〕102号
《
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
》,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问题已作处理,因与财政部的明传电报相一致,故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