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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2000-01-10 沪地税地〔200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